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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合作创新采购政策效能

发布日期:2024-08-24 15:27    点击次数:92

今年6月1日起,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正式施行。所谓合作创新采购,是指对于目前市场上没有的、需要研发的创新产品,由采购单位从研发环节提前介入,先购买研发服务,再购买研发产品。这种方式有助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更好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创新采购面对的是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履约周期相对较长的创新项目,更需加强协同联动,充分释放政策效能。

根据规定,合作创新采购的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这对采购人的需求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采购前,要结合自身需求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全面审查供应商研发能力,科学设定研发目标、费用和期限等,确保采购方案的科学可行。要研究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费用设定要科学合理,既要给予供应商必要的研发资金支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也要结合实际进行价格管控,防止供应商故意做大成本,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对于供应商而言,要充分认识到合作创新采购对于降低研发成本、助力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作用,把握机遇踊跃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明确要求采购人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比如结合采购项目情况和中小企业承接能力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中小企业要对标采购需求,既要主动参与积极作为,也要量力而行,避免“小马拉大车”产生履约风险。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更具黏性的合作关系。供应商更需加强与采购人的信息沟通,如实提供证明自身研发能力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资料和信息,及时对接研发进度、风险、成效等动态情况,确保合作同心协力、顺畅高效。

面对这一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市场需要一个适应了解的过程。相关部门要围绕合作创新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要求,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辅导,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能够吃透用好政策。同时,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使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避免滥用误用,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还要遏制恶意低价抢标,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确保这一新政策规范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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